申请人: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18325号《关于第19675503号“强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4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商标,由“强国”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亿力”、英文“GREAT POWER”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为占据构图比例较大部分的汉字“亿力”,对比申请商标的“强国”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亿力”,二者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另一方面,引证商标英文部分“GREAT POWER”占据比例较小,同时其中文含义亦非仅与“强国”相唯一对应。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两商标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