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鑫港广告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95336号“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和内在含义,与第5781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产品照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板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占据整个商标比例较大,亦是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