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雪利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83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和内在含义,与第19886109号图形商标、第15568031号“康力友KOLIY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产品及包装图片、购销合同及发票、参展合同、发票及照片、委托设计合同、付款凭证及设计图、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付款凭证、申请人资质证明及荣誉证书、医学文献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