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71222号“嘉宝金管家 JUSTBON GOLDEN BUTL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19085号“嘉宝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62272号“GLOB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嘉宝”,虽上述商标还含有其他组成部分,但整体并未使之形成相区分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受托管理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受托管理服务上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