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乐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44339号“谷优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词,申请商标中含有“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酶”的百度百科;2.与申请商标类似的网页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谷优酶”用于指定的植物饮料、米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