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8268号“安心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26313号“安新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04118号“安鑫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担保、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担保、信托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银行、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安心宝”与引证商标一“安新宝”、引证商标二“安鑫宝”文字构成相近,且呼叫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