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荣波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1168号“聚香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22695号图形商标、第12766526号图形商标、第6781203号“鸿晨 HONG CHEN及图”商标、第3625664号“鸿达 HONG DA及图”商标、第16202264号“渝乐控股 VERAJOY HOLDINGS及图”商标、第6212576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