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微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国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5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40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94076号“GP Cellul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40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合同、公司简介、产品介绍及宣传页面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所描绘的内容、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金属处理、纺织品精加工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