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俊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会祥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514236号“BLUE F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279231号图形商标、第1318389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