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中地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10493号“GEOD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0025号“CEDEX”商标、第5771125号“Geo-R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人已经初审的“GEODEX”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商标被使用和宣传的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GEODEX”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CEDEX”、“Geo-REX”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