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504571号“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書及图 24504571

阅读:142570 2018-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虞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04571号“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686500号“書及图”商标、第20914147号“新莲池书院 书 NEW LOTUS POND ACADEMY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上海虞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04571号“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686500号“書及图”商标、第20914147号“新莲池书院 书 NEW LOTUS POND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截图;

  2、申请人各类业务合同扫描件;

  3、申请人参与各类活动现场拍照截图;

  4、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使用到办公用品等周边产品情况截图;

  5、申请人各类增值税发票扫描件截图;

  6、申请人的相关证书扫描件;

  7、申请人线下使用以及宣传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書”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書”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504571号“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書及图 245045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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