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艾威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85245号“艾威奇 AV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艾威奇”、字母自合“AVQ”构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418545号“A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