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顽石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97389号“万事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380235号“万事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66724号“白雪公主与七个小矮人之一--万事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申请注销,至本案审理时,注销申请已核准。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