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麻阳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8851号“上坡羊 shangp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上坡羊”、拼音“shangpoyang”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63245号图形商标、第172760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