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伟思东方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40281号“伟思东方 在线教育 WIS'E ONLIN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768631号图形商标、第15589660号“WI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官网、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程序予以撤销的决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伟思东方 在线教育”、英文“WIS'E ONLINE EDUCATION”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英文“WISE”与引证商标二“WISE”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闻社、通讯社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两商标在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