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铭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66788号“JustSH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JustSHAKE”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73475号“justshare”商标含义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