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邦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88405号“SOVERE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良好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7975号第8类“Sovereign FLOORING SUPPL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可以相互区分,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OVEREIGN”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Sovereign”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大剪刀、铲(手工具)、斧、泥刀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动操作的手工工具、铲(手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