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云招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6886号“瑞云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434990号“瑞云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文字处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瑞云生鲜”与引证商标“瑞云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