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爱上以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元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82959号“爱上以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27121号图形商标、第7998415号“永琳翠轩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