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爱上以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元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8458号“爱上以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3089242号“街上本色Street 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39588号“国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80439号“甘心亭GANXIN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278816号“L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047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其中,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