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芝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52943号“京野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