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DIZIONE PROPERTY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1583号“FONDACO VENEZ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计算机化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并非批发与零售服务,而是为他人(零售商店)的经营或管理提供帮助。申请人已经向商标局提起了服务限定请求。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商品限定未完成。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中国不接受零售、批发和其他相关服务作为商标使用的服务注册,故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