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市牯牛降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561040号“牯牛降GUNIU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793248号“牯牛降Guniujiang及图”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