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关村新时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44901号“公联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66226号“公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要从事行业不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紧密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公联通”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公联”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