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和通世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0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32435号“谊嘉宝及图”商标、第5732436号“谊嘉宝及图”商标、第7730686号图形商标相比,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构图特点、设计风格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