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佘远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2269号“Y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55855号“YST伊斯特星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0787号“YST伊莎婷 YISAT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列举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特殊设计,易被识别为由字母“YST”及图形构成,其中字母“YST”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识别英文字母“YST”完全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