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德丰不锈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3641号“DF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简称,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75718号“DF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7198号“DF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17201号“DF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FS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DFS”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明确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