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佳艺良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39131号“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9099号“Z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41862号“Z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14597号“Z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是无效状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艺术化处理,但仍易被识别为由字母“ZVI”或“ZAI”及图形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一“ZAI”、引证商标三“ZVI”文字构成和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