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保尔康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襄阳百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4661号“康萬歳KANGWANS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89996号“万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9938号“万岁 LONG 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自创作出来并申请注册后,已投入使用。引证商标所有人涉嫌恶意占有商标资源。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检测报告、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康萬歳”(“萬歳”为“万岁”繁体)与引证商标一、二“万岁”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明确区分。申请人其它驳回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