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多米天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45154号“BLUE AMBER HEART蓝珀之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蓝珀之心”及对应英文“BLUE AMBER HEART”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13679号“蓝色之心 BLUK”商标相比,在显著识别文字、含义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