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顶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9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10974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