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9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为旗下其他品牌的发展所设计的图形商标,具有特定的创意来源和较强的显著性,无模仿他人商标、恶意混淆的故意。二、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35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紧密相连,可以起到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旗下“定损宝”的相关网络介绍、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汽车图形,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录制计算机程序用纸带和卡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复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