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倾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13158号“一诺倾诚YINUOQI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61160号商标、第14234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一诺倾诚”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一诺传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