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053566号“爱百邻 儿童级安全肉菜 生鲜连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百邻 儿童级安全肉菜 生鲜连锁及图 23053566

阅读:128633 2018-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德智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3566号“爱百邻 儿童级安全肉菜 生鲜连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对公众不具有欺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

  申请人:赵德智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3566号“爱百邻 儿童级安全肉菜 生鲜连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对公众不具有欺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爱百邻 儿童级安全肉菜 生鲜连锁及图”中含有的“儿童级安全肉菜”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等级或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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