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联合医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00778号“美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255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美大咖”与引证商标“美妆大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牙膏、香精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