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下名酒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5503号“长安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59345号商标、第117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特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长安醉”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長安白酒”、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長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