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煜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06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752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的图形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