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55498号“雄安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雄安醉及图 23655498

阅读:87779 2018-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下名酒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5498号“雄安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特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4403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现引证商标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

  申请人:天下名酒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5498号“雄安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特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4403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现引证商标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雄安新区”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申请商标中的“雄安醉”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655498号“雄安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雄安醉及图 236554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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