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品渡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9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16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艺术化处理的鱼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餐馆、动物寄养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