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40220号“CEE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寓意,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1724号商标、第197891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状态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CEEIA”与引证商标一“CEDIA”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属于住宅电子产品安装的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编程、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编程、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