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51031号《关于第18639480号“ID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4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至一审判决作出时,第9876085号商标(即被诉裁定中的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月8日经《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裁定予以撤销。据此,撤销了我委商评字(2017)第59741号裁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月8日已经经商标局(2018)商标撤三字第W000990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裁定予以撤销,并于2018年6月20日在《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委查明事实,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01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