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豪葡萄酒产业美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132141号“90+优选俱乐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534720号“优选YOU ZHI XUAN”商标、第8722854号“优选广告BEST CHOICE AD及图”商标、第21670661号“优选商城YOUXUAMALL”商标、第16933425号“90+及图”商标、第16514114号“90plus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文字组合方式、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四、五注册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广告、电视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称其正与引证商标四、五注册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但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或商标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该部分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