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326140号“星辰奇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辰奇缘 18326140

阅读:57904 2018-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30459号《关于第18326140号“星辰奇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2017)京73行初3679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846号行…

  申请人: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30459号《关于第18326140号“星辰奇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2017)京73行初3679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8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判决认为,至二审判决作出时,商标局引证的第6321490号“星空奇缘ONLINE GAME”商标(即被诉裁定的引证商标二)经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已经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公告送达期满。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2月23日经商标局(2018)商标撤三字第W005635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裁定予以撤销,并于2018年6月27日在《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委查明事实,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97074号“星辰奇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326140号“星辰奇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辰奇缘 183261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2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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