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托马斯•沃德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98483号“THOMAS WYL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975616号“THOMASWYL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