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天鉴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8154号“三维码溯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市场上、相关公众的认知条形码、二维码应用有显著区别,目前三维码并未开发,更无应用,故相关公众并未知晓,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释义;
2、申请人简介;
3、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4、申请人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