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球石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荣泰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00565号“环球石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486号商标、第3737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在第19类商品上已有多件含“环球”的商标获准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行业标准、荣誉证书及商标注册信息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环球石材”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环球”,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石、大理石、花岗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砖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在第19类商品上有多件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