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奇幻乐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律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8580号“绿洲8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036002号“绿洲陶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绿洲”与引证商标显著中文部分“绿洲”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游乐园服务;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图书出版;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