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奇幻乐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律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6778号“未来照相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48799号“未来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5958号“未来光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14472号“未来科技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48915号“未来园艺 CO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53528号“未来店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33509号“未来诊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672052号“未来病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139986号“未来绿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290582号“未来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且所有人并无申请驳回复审,故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九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由于我委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九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未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显著文字部分“未来”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咨询;园林景观设计;配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保健;婚姻介绍所;眼镜行;园艺;理疗;风景设计;植物养护”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