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律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09267号“3GLASS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61177号“金视明 GOLDEYECL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移动电话;头戴式耳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内部通讯装置;录音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