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始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48475号“始秦工业 SEACH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83224号“SEA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0357号“SEAPH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便携探照灯;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加热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装置;便携式取暖器;消防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水消毒器;供水设备暖气装置;空气过滤设备;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收集器;小型取暖器;电暖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为汉字“始秦工业 ”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2日